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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可否索赔“车辆贬值费”

车辆被撞可否索赔“车辆贬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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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9-02-16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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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购买能力不断上升,汽车已不再是以前所谓的奢侈品,而是逐步向一种家庭代步工具转变。诚然,汽车的家庭化为现代人的起居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方便,但也正是这种变化,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那便是因汽车而产生的一系列纠纷日益增多,矛盾日益复杂。虽然通过《道路交通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相关法律的出台、修订,对各类纠纷的界定、赔偿主体、赔偿责任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但仍有一个新的问题亟待解决,那便是车辆被撞是否可索赔汽车贬值费。本文试从汽车贬值费的含义,是否应列入赔付范围,相关的建议与对策等方面进行初浅探讨,以期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汽车贬值费的含义   所谓“车辆贬值费”,顾名思义是指一辆汽车经碰撞或修理后,汽车的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汽车经济价值降低则称为车辆的贬值。从《道路交通法》条文来看,目前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设立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那么,对因事故而造成汽车贬值的损失是否应列入赔偿范围。一种意见认为该赔偿项目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赔偿项目属车辆的直接损失,法院应予支持,否则显失公平。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二、车辆贬值费索赔有法可依   《道路交通法》虽未明确规定“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但并不表示该赔偿项目无法律依据。车辆贬值费的赔偿属民事赔偿范畴,《道路交通法》中所规定的维修费、医疗费、拖车费等一系列赔偿项目属于直接损失,而车辆贬值费亦应属于直接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在侵权法中的运用包括公平责任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完全赔偿原则即指加害人的赔偿数额应与受害人的损失相符。现今社会,汽车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一辆新车经维修,特别是重大维修后,即便其使用性能不变,但必定会导致本身经济价值的降低,因此,车辆贬值费相对于汽车而言应当是一种直接损失,受损车主索要车辆贬值费合理合法。2007年,备受关注的宝来撞奔驰一案,奔驰车在未经碰撞之前,理论价格为990000元,经修理后理论价格为798000元,贬值192000元,奔驰车主将宝来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在常规赔偿项目后,新增了车辆贬值费这一项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奔驰车修理后,虽在外形上恢复了原状,但更换的配件在功能上始终不及原装配件,车辆并因此次修理而贬值192000元,受损车主理应获得该笔费用的赔偿,但该笔费用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法院据此判决由宝来车主承担。2008年2月,开着一辆夏利车的梁某不慎驶进逆向车道,与刘某驾驶的威乐迎面相撞。警方认定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协议,刘某将梁某告上法庭。并就“车辆贬值费”提出索赔请求。这个赔偿请求使问题一下子复杂起来。刘某认为他的这个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因为他的新车无端被撞,即便是修好了,必然会造成车辆价值贬损。后经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评估,刘某这车辆的贬值费为10700元。而让当事方梁某想不到的是,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令他额外赔偿这笔“车辆贬值费”。可见,“车辆贬值费”的索赔不仅有法可依,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屡见不鲜。

车辆被撞可否索赔“车辆贬值费”

【概要描述】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购买能力不断上升,汽车已不再是以前所谓的奢侈品,而是逐步向一种家庭代步工具转变。诚然,汽车的家庭化为现代人的起居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方便,但也正是这种变化,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那便是因汽车而产生的一系列纠纷日益增多,矛盾日益复杂。虽然通过《道路交通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相关法律的出台、修订,对各类纠纷的界定、赔偿主体、赔偿责任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但仍有一个新的问题亟待解决,那便是车辆被撞是否可索赔汽车贬值费。本文试从汽车贬值费的含义,是否应列入赔付范围,相关的建议与对策等方面进行初浅探讨,以期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汽车贬值费的含义

  所谓“车辆贬值费”,顾名思义是指一辆汽车经碰撞或修理后,汽车的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汽车经济价值降低则称为车辆的贬值。从《道路交通法》条文来看,目前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设立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那么,对因事故而造成汽车贬值的损失是否应列入赔偿范围。一种意见认为该赔偿项目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赔偿项目属车辆的直接损失,法院应予支持,否则显失公平。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二、车辆贬值费索赔有法可依

  《道路交通法》虽未明确规定“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但并不表示该赔偿项目无法律依据。车辆贬值费的赔偿属民事赔偿范畴,《道路交通法》中所规定的维修费、医疗费、拖车费等一系列赔偿项目属于直接损失,而车辆贬值费亦应属于直接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在侵权法中的运用包括公平责任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完全赔偿原则即指加害人的赔偿数额应与受害人的损失相符。现今社会,汽车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一辆新车经维修,特别是重大维修后,即便其使用性能不变,但必定会导致本身经济价值的降低,因此,车辆贬值费相对于汽车而言应当是一种直接损失,受损车主索要车辆贬值费合理合法。2007年,备受关注的宝来撞奔驰一案,奔驰车在未经碰撞之前,理论价格为990000元,经修理后理论价格为798000元,贬值192000元,奔驰车主将宝来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在常规赔偿项目后,新增了车辆贬值费这一项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奔驰车修理后,虽在外形上恢复了原状,但更换的配件在功能上始终不及原装配件,车辆并因此次修理而贬值192000元,受损车主理应获得该笔费用的赔偿,但该笔费用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法院据此判决由宝来车主承担。2008年2月,开着一辆夏利车的梁某不慎驶进逆向车道,与刘某驾驶的威乐迎面相撞。警方认定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协议,刘某将梁某告上法庭。并就“车辆贬值费”提出索赔请求。这个赔偿请求使问题一下子复杂起来。刘某认为他的这个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因为他的新车无端被撞,即便是修好了,必然会造成车辆价值贬损。后经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评估,刘某这车辆的贬值费为10700元。而让当事方梁某想不到的是,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令他额外赔偿这笔“车辆贬值费”。可见,“车辆贬值费”的索赔不仅有法可依,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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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家庭购买能力不断上升,汽车已不再是以前所谓的奢侈品,而是逐步向一种家庭代步工具转变。诚然,汽车的家庭化为现代人的起居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方便,但也正是这种变化,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那便是因汽车而产生的一系列纠纷日益增多,矛盾日益复杂。虽然通过《道路交通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相关法律的出台、修订,对各类纠纷的界定、赔偿主体、赔偿责任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但仍有一个新的问题亟待解决,那便是车辆被撞是否可索赔汽车贬值费。本文试从汽车贬值费的含义,是否应列入赔付范围,相关的建议与对策等方面进行初浅探讨,以期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汽车贬值费的含义

  所谓“车辆贬值费”,顾名思义是指一辆汽车经碰撞或修理后,汽车的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汽车经济价值降低则称为车辆的贬值。从《道路交通法》条文来看,目前我国法律中并没有设立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那么,对因事故而造成汽车贬值的损失是否应列入赔偿范围。一种意见认为该赔偿项目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赔偿项目属车辆的直接损失,法院应予支持,否则显失公平。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二、车辆贬值费索赔有法可依

  《道路交通法》虽未明确规定“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但并不表示该赔偿项目无法律依据。车辆贬值费的赔偿属民事赔偿范畴,《道路交通法》中所规定的维修费、医疗费、拖车费等一系列赔偿项目属于直接损失,而车辆贬值费亦应属于直接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在侵权法中的运用包括公平责任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完全赔偿原则即指加害人的赔偿数额应与受害人的损失相符。现今社会,汽车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一辆新车经维修,特别是重大维修后,即便其使用性能不变,但必定会导致本身经济价值的降低,因此,车辆贬值费相对于汽车而言应当是一种直接损失,受损车主索要车辆贬值费合理合法。2007年,备受关注的宝来撞奔驰一案,奔驰车在未经碰撞之前,理论价格为990000元,经修理后理论价格为798000元,贬值192000元,奔驰车主将宝来车主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在常规赔偿项目后,新增了车辆贬值费这一项目。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奔驰车修理后,虽在外形上恢复了原状,但更换的配件在功能上始终不及原装配件,车辆并因此次修理而贬值192000元,受损车主理应获得该笔费用的赔偿,但该笔费用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法院据此判决由宝来车主承担。2008年2月,开着一辆夏利车的梁某不慎驶进逆向车道,与刘某驾驶的威乐迎面相撞。警方认定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协议,刘某将梁某告上法庭。并就“车辆贬值费”提出索赔请求。这个赔偿请求使问题一下子复杂起来。刘某认为他的这个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因为他的新车无端被撞,即便是修好了,必然会造成车辆价值贬损。后经二手车鉴定评估公司评估,刘某这车辆的贬值费为10700元。而让当事方梁某想不到的是,法院判决支持了刘某的诉讼,令他额外赔偿这笔“车辆贬值费”。可见,“车辆贬值费”的索赔不仅有法可依,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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