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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万奔驰贬值8万获赔偿

138万奔驰贬值8万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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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09-02-17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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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本报讯 刚开了半年的崭新奔驰车就被撞得变了形,心疼不已的车主为此将肇事方起诉到法院,不但索赔经济损失、车辆维修费和鉴定评估费,另外还要求赔偿8万元车辆贬值费。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车主2000元经济损失;肇事司机除了赔偿车主6.5万余元车辆维修费和2000元鉴定评估费之外,尚需赔偿车主8万元车辆贬值损失费;肇事司机所在公司对肇事司机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6月11日,安正公司花费138万元购买的一辆奔驰轿车在广西区体育中心工地道路行驶时,被一辆起亚轿车撞上,导致这辆刚刚使用6个月的奔驰轿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6月27日,受损奔驰车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认定事故后贬损8万元。   安正公司认为,其奔驰车系使用不到半年的新车,经过修理后,外观及使用性能虽然已经恢复,但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能等指标,实际上已经很难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为此,安正公司将王某、王某所在公司及所涉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除了索赔经济损失、车辆维修费和鉴定评估费之外,还要求赔偿8万元车辆贬值费。   法官说法   贬值损失理应得到补偿   一审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   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为此,王某对本案损害后果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某所在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案保险公司应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履行法定义务。   同时,鉴于安正公司奔驰车为使用仅6个月左右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在事故中碰撞后修复费用较大,部分配件经修复后,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事故车辆所有人的此项损失,应受法律保护。现安正公司的受损奔驰车经鉴定,实际贬值损失费为8万元,为此,安正公司索赔8万元车辆贬值损失费的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王某及其所在公司虽然对安正公司提供的评估鉴定存在异议,但是不但没有申请重新鉴定,而且也没有提供推翻上述鉴定的相反证据,故法院确认安正公司的车辆贬值损失为8万元。(张 理)

138万奔驰贬值8万获赔偿

【概要描述】  本报讯 刚开了半年的崭新奔驰车就被撞得变了形,心疼不已的车主为此将肇事方起诉到法院,不但索赔经济损失、车辆维修费和鉴定评估费,另外还要求赔偿8万元车辆贬值费。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车主2000元经济损失;肇事司机除了赔偿车主6.5万余元车辆维修费和2000元鉴定评估费之外,尚需赔偿车主8万元车辆贬值损失费;肇事司机所在公司对肇事司机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6月11日,安正公司花费138万元购买的一辆奔驰轿车在广西区体育中心工地道路行驶时,被一辆起亚轿车撞上,导致这辆刚刚使用6个月的奔驰轿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6月27日,受损奔驰车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认定事故后贬损8万元。

  安正公司认为,其奔驰车系使用不到半年的新车,经过修理后,外观及使用性能虽然已经恢复,但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能等指标,实际上已经很难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为此,安正公司将王某、王某所在公司及所涉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除了索赔经济损失、车辆维修费和鉴定评估费之外,还要求赔偿8万元车辆贬值费。

  法官说法

  贬值损失理应得到补偿

  一审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

  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为此,王某对本案损害后果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某所在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案保险公司应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履行法定义务。

  同时,鉴于安正公司奔驰车为使用仅6个月左右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在事故中碰撞后修复费用较大,部分配件经修复后,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事故车辆所有人的此项损失,应受法律保护。现安正公司的受损奔驰车经鉴定,实际贬值损失费为8万元,为此,安正公司索赔8万元车辆贬值损失费的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王某及其所在公司虽然对安正公司提供的评估鉴定存在异议,但是不但没有申请重新鉴定,而且也没有提供推翻上述鉴定的相反证据,故法院确认安正公司的车辆贬值损失为8万元。(张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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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刚开了半年的崭新奔驰车就被撞得变了形,心疼不已的车主为此将肇事方起诉到法院,不但索赔经济损失、车辆维修费和鉴定评估费,另外还要求赔偿8万元车辆贬值费。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车主2000元经济损失;肇事司机除了赔偿车主6.5万余元车辆维修费和2000元鉴定评估费之外,尚需赔偿车主8万元车辆贬值损失费;肇事司机所在公司对肇事司机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6月11日,安正公司花费138万元购买的一辆奔驰轿车在广西区体育中心工地道路行驶时,被一辆起亚轿车撞上,导致这辆刚刚使用6个月的奔驰轿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6月27日,受损奔驰车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认定事故后贬损8万元。

  安正公司认为,其奔驰车系使用不到半年的新车,经过修理后,外观及使用性能虽然已经恢复,但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能等指标,实际上已经很难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为此,安正公司将王某、王某所在公司及所涉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除了索赔经济损失、车辆维修费和鉴定评估费之外,还要求赔偿8万元车辆贬值费。

  法官说法

  贬值损失理应得到补偿

  一审宣判后,本案主审法官对判决理由予以了解答。

  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为此,王某对本案损害后果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某所在公司,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涉案保险公司应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履行法定义务。

  同时,鉴于安正公司奔驰车为使用仅6个月左右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在事故中碰撞后修复费用较大,部分配件经修复后,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交通事故车辆的估价,显然比无事故车辆要低。事故车辆所有人的此项损失,应受法律保护。现安正公司的受损奔驰车经鉴定,实际贬值损失费为8万元,为此,安正公司索赔8万元车辆贬值损失费的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王某及其所在公司虽然对安正公司提供的评估鉴定存在异议,但是不但没有申请重新鉴定,而且也没有提供推翻上述鉴定的相反证据,故法院确认安正公司的车辆贬值损失为8万元。(张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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