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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奔驰被撞 车主索赔“贬值费”

新奔驰被撞 车主索赔“贬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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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09-02-17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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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法院一审支持索赔诉求   本报讯据南宁晚报报道,刚开了半年的新奔驰车被撞变了形,车主安正公司对此心痛不已。经过维修,虽然爱车恢复了原状,但经过评估,贬值了8万元。安正公司将肇事司机、车主闽旭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奔驰车主的索赔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新车被撞贬值原告索赔8万元   2008年6月11日,安正公司花了138万元购买的奔驰轿车在广西区体育中心工地道路行驶时被一辆起亚轿车撞上,导致刚刚使用6个月的奔驰轿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08年6月27日,受损的奔驰车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认为该车事故后贬损价值为8万元。   安正公司认为其轿车为使用不到半年的新车,经过修理,虽然车辆的外观及使用性能已经恢复,但其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能等难以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新车已经大幅度贬值。肇事司机王某应承担安正公司受损车辆的维修费、评估费及车辆贬值损失,车主闽旭公司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维修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安正公司向良庆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车辆维修费6万余元、鉴定评估费2000元和车辆贬值损失费8万元,共计14万余元。   被告庭审辩称谁撞就谁赔偿   肇事司机王某和闽旭公司在庭审中辩称,2008年6月11日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的调解结果,已经类似双方对事故责任承担及赔偿事项的协议,维修费用由王某和车主闽旭公司承担,安正公司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费用,已经超过交警部门调解结案的范围。而且,安正公司主张车辆贬值依据不足,理由有三:一是评估报告是安正公司单方面委托;二是评估期限超过3个月的期限;三是评估价值不真实。另外,肇事车辆是购买了交通事故强制险的,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车主闽旭公司还辩称,车辆的运营支配权不是车主闽旭公司,车主闽旭公司只是登记车主,不是实际侵权人,本案中的责任应当按照谁侵害谁承担的原则分配,所以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定索赔诉求合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安正公司的奔驰车为使用仅6个月左右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该车部分配件经修复后,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现安正公司的受损奔驰车经鉴定,实际贬值损失费为8万元,为此,安正公司要求王某、闽旭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8万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虽然对原告委托的评估鉴定存在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无相反的证据足以反驳,法院对8万元的贬值评估予以确认。   近日,法院做出判决,保险公司在其强制险承保范围内赔付安正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肇事司机王某赔偿安正公司车辆维修费6万余元、鉴定评估费2000元和车辆贬值损失费80000元,共计14万余元;车主闽旭公司对王某的上述赔偿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新奔驰被撞 车主索赔“贬值费”

【概要描述】  法院一审支持索赔诉求

  本报讯据南宁晚报报道,刚开了半年的新奔驰车被撞变了形,车主安正公司对此心痛不已。经过维修,虽然爱车恢复了原状,但经过评估,贬值了8万元。安正公司将肇事司机、车主闽旭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奔驰车主的索赔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新车被撞贬值原告索赔8万元

  2008年6月11日,安正公司花了138万元购买的奔驰轿车在广西区体育中心工地道路行驶时被一辆起亚轿车撞上,导致刚刚使用6个月的奔驰轿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08年6月27日,受损的奔驰车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认为该车事故后贬损价值为8万元。

  安正公司认为其轿车为使用不到半年的新车,经过修理,虽然车辆的外观及使用性能已经恢复,但其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能等难以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新车已经大幅度贬值。肇事司机王某应承担安正公司受损车辆的维修费、评估费及车辆贬值损失,车主闽旭公司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维修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安正公司向良庆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车辆维修费6万余元、鉴定评估费2000元和车辆贬值损失费8万元,共计14万余元。

  被告庭审辩称谁撞就谁赔偿

  肇事司机王某和闽旭公司在庭审中辩称,2008年6月11日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的调解结果,已经类似双方对事故责任承担及赔偿事项的协议,维修费用由王某和车主闽旭公司承担,安正公司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费用,已经超过交警部门调解结案的范围。而且,安正公司主张车辆贬值依据不足,理由有三:一是评估报告是安正公司单方面委托;二是评估期限超过3个月的期限;三是评估价值不真实。另外,肇事车辆是购买了交通事故强制险的,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车主闽旭公司还辩称,车辆的运营支配权不是车主闽旭公司,车主闽旭公司只是登记车主,不是实际侵权人,本案中的责任应当按照谁侵害谁承担的原则分配,所以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定索赔诉求合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安正公司的奔驰车为使用仅6个月左右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该车部分配件经修复后,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现安正公司的受损奔驰车经鉴定,实际贬值损失费为8万元,为此,安正公司要求王某、闽旭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8万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虽然对原告委托的评估鉴定存在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无相反的证据足以反驳,法院对8万元的贬值评估予以确认。

  近日,法院做出判决,保险公司在其强制险承保范围内赔付安正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肇事司机王某赔偿安正公司车辆维修费6万余元、鉴定评估费2000元和车辆贬值损失费80000元,共计14万余元;车主闽旭公司对王某的上述赔偿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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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一审支持索赔诉求

  本报讯据南宁晚报报道,刚开了半年的新奔驰车被撞变了形,车主安正公司对此心痛不已。经过维修,虽然爱车恢复了原状,但经过评估,贬值了8万元。安正公司将肇事司机、车主闽旭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奔驰车主的索赔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新车被撞贬值原告索赔8万元

  2008年6月11日,安正公司花了138万元购买的奔驰轿车在广西区体育中心工地道路行驶时被一辆起亚轿车撞上,导致刚刚使用6个月的奔驰轿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08年6月27日,受损的奔驰车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认为该车事故后贬损价值为8万元。

  安正公司认为其轿车为使用不到半年的新车,经过修理,虽然车辆的外观及使用性能已经恢复,但其使用寿命、安全性能、驾驶操控性能等难以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新车已经大幅度贬值。肇事司机王某应承担安正公司受损车辆的维修费、评估费及车辆贬值损失,车主闽旭公司应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维修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安正公司向良庆区法院提起诉讼,索赔车辆维修费6万余元、鉴定评估费2000元和车辆贬值损失费8万元,共计14万余元。

  被告庭审辩称谁撞就谁赔偿

  肇事司机王某和闽旭公司在庭审中辩称,2008年6月11日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中的调解结果,已经类似双方对事故责任承担及赔偿事项的协议,维修费用由王某和车主闽旭公司承担,安正公司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费用,已经超过交警部门调解结案的范围。而且,安正公司主张车辆贬值依据不足,理由有三:一是评估报告是安正公司单方面委托;二是评估期限超过3个月的期限;三是评估价值不真实。另外,肇事车辆是购买了交通事故强制险的,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车主闽旭公司还辩称,车辆的运营支配权不是车主闽旭公司,车主闽旭公司只是登记车主,不是实际侵权人,本案中的责任应当按照谁侵害谁承担的原则分配,所以其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定索赔诉求合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安正公司的奔驰车为使用仅6个月左右的新车,虽已得到修理,但该车部分配件经修复后,很难完全恢复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质量和性能等,更无法达到出厂时的标准。现安正公司的受损奔驰车经鉴定,实际贬值损失费为8万元,为此,安正公司要求王某、闽旭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8万元的请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虽然对原告委托的评估鉴定存在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也无相反的证据足以反驳,法院对8万元的贬值评估予以确认。

  近日,法院做出判决,保险公司在其强制险承保范围内赔付安正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肇事司机王某赔偿安正公司车辆维修费6万余元、鉴定评估费2000元和车辆贬值损失费80000元,共计14万余元;车主闽旭公司对王某的上述赔偿义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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