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PICAL CASE
典型案例
可得利益的知识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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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9-02-26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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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一、可得利益含义 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编辑本段]二、可得利益的特点 1、它是未来的利益。 2、必须具有一定的实现性。 3、必须具有可预见性。 [编辑本段]三、可得利益的性质 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包括依合同取得财产对方交付的财产并利用其从事生产后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以及通过劳务或服务合同获得并使用该劳务或服务后获得的纯利润等,但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及税收等。 故可得利益主要包括: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等。 [编辑本段]四、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 依合同法采取的严格责任制,该损失的赔偿同样只须具备三个要件即可: 1、违约行为 2、损害事实 3、上述两要件之间的因果关系 [编辑本段]五、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计算方式 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可分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两种。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 1、约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按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的计算方法产生。 2、法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没有上述约定时由法院根据案情依法确定。 2.1生产利润损失 这类损失多与生产设备的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有关,这类损失可根据所延误的生产期限与可比利润率来计算。 2.2经营利润损失 这类损失多与承包、租赁合同及劳务、服务合同等相关,这类损失一般可参考受害人前期经营的平均利润状况。 2.3转售利润损失 这类合损失一般为转售合同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当然此处的转售合同必须在违约发生之前签订。 [编辑本段]六、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限制 1、可预见规则 可预见规则又称应当预见规则,指违约方仅对其在订约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1预见的主体应当是违约方 1.2预见的时间应为订约之时 1.3预见的内容不但要求预见到损失的类型,还应当包括预见到损失的数额才更符合预见性原则的目地。 1.4判断合理预见的标准体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可得利益的知识常识
【概要描述】 一、可得利益含义
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编辑本段]二、可得利益的特点
1、它是未来的利益。
2、必须具有一定的实现性。
3、必须具有可预见性。
[编辑本段]三、可得利益的性质
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包括依合同取得财产对方交付的财产并利用其从事生产后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以及通过劳务或服务合同获得并使用该劳务或服务后获得的纯利润等,但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及税收等。
故可得利益主要包括: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等。
[编辑本段]四、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
依合同法采取的严格责任制,该损失的赔偿同样只须具备三个要件即可:
1、违约行为
2、损害事实
3、上述两要件之间的因果关系
[编辑本段]五、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计算方式
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可分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两种。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
1、约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按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的计算方法产生。
2、法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没有上述约定时由法院根据案情依法确定。
2.1生产利润损失
这类损失多与生产设备的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有关,这类损失可根据所延误的生产期限与可比利润率来计算。
2.2经营利润损失
这类损失多与承包、租赁合同及劳务、服务合同等相关,这类损失一般可参考受害人前期经营的平均利润状况。
2.3转售利润损失
这类合损失一般为转售合同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当然此处的转售合同必须在违约发生之前签订。
[编辑本段]六、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限制
1、可预见规则
可预见规则又称应当预见规则,指违约方仅对其在订约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1预见的主体应当是违约方
1.2预见的时间应为订约之时
1.3预见的内容不但要求预见到损失的类型,还应当包括预见到损失的数额才更符合预见性原则的目地。
1.4判断合理预见的标准体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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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得利益含义
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编辑本段]二、可得利益的特点
1、它是未来的利益。
2、必须具有一定的实现性。
3、必须具有可预见性。
[编辑本段]三、可得利益的性质
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包括依合同取得财产对方交付的财产并利用其从事生产后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以及通过劳务或服务合同获得并使用该劳务或服务后获得的纯利润等,但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及税收等。
故可得利益主要包括: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等。
[编辑本段]四、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
依合同法采取的严格责任制,该损失的赔偿同样只须具备三个要件即可:
1、违约行为
2、损害事实
3、上述两要件之间的因果关系
[编辑本段]五、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计算方式
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可分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两种。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
1、约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按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的计算方法产生。
2、法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没有上述约定时由法院根据案情依法确定。
2.1生产利润损失
这类损失多与生产设备的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有关,这类损失可根据所延误的生产期限与可比利润率来计算。
2.2经营利润损失
这类损失多与承包、租赁合同及劳务、服务合同等相关,这类损失一般可参考受害人前期经营的平均利润状况。
2.3转售利润损失
这类合损失一般为转售合同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当然此处的转售合同必须在违约发生之前签订。
[编辑本段]六、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限制
1、可预见规则
可预见规则又称应当预见规则,指违约方仅对其在订约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1预见的主体应当是违约方
1.2预见的时间应为订约之时
1.3预见的内容不但要求预见到损失的类型,还应当包括预见到损失的数额才更符合预见性原则的目地。
1.4判断合理预见的标准体现了法官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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