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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智慧代表:环境损害赔偿应专门立法

许智慧代表:环境损害赔偿应专门立法

  • 分类:学习交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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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09-02-27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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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中国人大网专稿3月8日 法制日报记者 陈晓英)   “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往往是整村村民,污染造成的影响往往会持续好几年,但我国对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救济可以说基本上没有。”全国人大代表许智慧向记者介绍了她这次带来的关于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的立法建议。   许智慧告诉记者,因环境问题引起的纠纷,每年仅投诉到环保部门的就多达数万起,绝大多数投诉都要求排污者停止污染、赔偿损失。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仅民法通则第124条、环境保护法第41条和几部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条文直接规定环境损害赔偿问题。这些规定简单笼统,而且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有些规定相互矛盾。导致许多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在不同法院审理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环保部门在处理纠纷时也无具体规则可循。   许智慧认为,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排污企业没有治理污染的动力和压力。当排污者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受害者又没有适宜的法律途径要求其赔偿时,客观上使排污者节省了生产费用和成本,使其从环境违法行为中受益,并会助长其他排污者的违法排污。因此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让排污者真正感到不守法、污染他人要付出沉重代价,使其因经济利益驱动而自觉地治理污染。这既维护了受害者的权利,也减轻了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压力,有利于推动环境执法。   许智慧认为环境损害赔偿法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不管有无过失都要担责   对于排污者对环境危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和过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学术界普遍认同在环境损害赔偿方面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排污不超标造成污染危害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环境损害的范围扩大   环境损害既包括由于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地污染、海洋污染而导致的危害,也包括发射噪声、产生振动、放射性、电磁辐射、热能、阻挡日光等对财产和人身健康造成的损害,还包括由于建设和开发活动对生态造成的破坏。对所有这些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经济损失要赔,精神损害也要赔   赔偿范围不仅应当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同时还应当包括由于遭受污染而受到的精神损害。   潜伏期的损失要算进损害赔偿额   环境污染损害,往往是长期的损害,有的甚至在十几年或者是在几十年后才能发现。受害者难以保存受害的原物,从而就有一个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问题。具体的赔偿,如农业损失的赔偿、渔业损失的赔偿、果树损失的赔偿,也都有一个数额评估和计算问题,该法应建立确定赔偿额的原则和规定建立评估机构。   环境损害赔偿基金让赔偿不再成为空头支票   环境污染损害,往往损失巨大,一旦发生索赔,许多排污者都无力承担,从而导致企业破产和受害的损失无法弥补。对于受害者来说,即使打赢官司,也不一定能得到赔偿。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环境损害赔偿法应当规定一个环境损害保险制度或者赔偿基金制度,将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减少对单个企业的压力和风险,同时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延长诉讼时效   环境污染危害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许多危害结果往往在排污行为发生几年甚至几十年后才能显现出来。如果诉讼时效与一般侵权诉讼一样,就会出现危害尚未显现出来,诉讼时效就已超过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定较长的诉讼时效。比如日本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长期诉讼时效为30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侵权诉讼的时效比一般侵权诉讼时效长一年,环境损害赔偿法应当规定更长的诉讼时效。

许智慧代表:环境损害赔偿应专门立法

【概要描述】  中国人大网专稿3月8日 法制日报记者 陈晓英)

  “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往往是整村村民,污染造成的影响往往会持续好几年,但我国对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救济可以说基本上没有。”全国人大代表许智慧向记者介绍了她这次带来的关于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的立法建议。

  许智慧告诉记者,因环境问题引起的纠纷,每年仅投诉到环保部门的就多达数万起,绝大多数投诉都要求排污者停止污染、赔偿损失。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仅民法通则第124条、环境保护法第41条和几部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条文直接规定环境损害赔偿问题。这些规定简单笼统,而且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有些规定相互矛盾。导致许多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在不同法院审理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环保部门在处理纠纷时也无具体规则可循。

  许智慧认为,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排污企业没有治理污染的动力和压力。当排污者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受害者又没有适宜的法律途径要求其赔偿时,客观上使排污者节省了生产费用和成本,使其从环境违法行为中受益,并会助长其他排污者的违法排污。因此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让排污者真正感到不守法、污染他人要付出沉重代价,使其因经济利益驱动而自觉地治理污染。这既维护了受害者的权利,也减轻了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压力,有利于推动环境执法。

  许智慧认为环境损害赔偿法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不管有无过失都要担责

  对于排污者对环境危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和过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学术界普遍认同在环境损害赔偿方面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排污不超标造成污染危害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环境损害的范围扩大

  环境损害既包括由于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地污染、海洋污染而导致的危害,也包括发射噪声、产生振动、放射性、电磁辐射、热能、阻挡日光等对财产和人身健康造成的损害,还包括由于建设和开发活动对生态造成的破坏。对所有这些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经济损失要赔,精神损害也要赔

  赔偿范围不仅应当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同时还应当包括由于遭受污染而受到的精神损害。

  潜伏期的损失要算进损害赔偿额

  环境污染损害,往往是长期的损害,有的甚至在十几年或者是在几十年后才能发现。受害者难以保存受害的原物,从而就有一个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问题。具体的赔偿,如农业损失的赔偿、渔业损失的赔偿、果树损失的赔偿,也都有一个数额评估和计算问题,该法应建立确定赔偿额的原则和规定建立评估机构。

  环境损害赔偿基金让赔偿不再成为空头支票

  环境污染损害,往往损失巨大,一旦发生索赔,许多排污者都无力承担,从而导致企业破产和受害的损失无法弥补。对于受害者来说,即使打赢官司,也不一定能得到赔偿。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环境损害赔偿法应当规定一个环境损害保险制度或者赔偿基金制度,将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减少对单个企业的压力和风险,同时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延长诉讼时效

  环境污染危害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许多危害结果往往在排污行为发生几年甚至几十年后才能显现出来。如果诉讼时效与一般侵权诉讼一样,就会出现危害尚未显现出来,诉讼时效就已超过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定较长的诉讼时效。比如日本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长期诉讼时效为30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侵权诉讼的时效比一般侵权诉讼时效长一年,环境损害赔偿法应当规定更长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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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大网专稿3月8日 法制日报记者 陈晓英)

  “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往往是整村村民,污染造成的影响往往会持续好几年,但我国对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救济可以说基本上没有。”全国人大代表许智慧向记者介绍了她这次带来的关于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的立法建议。

  许智慧告诉记者,因环境问题引起的纠纷,每年仅投诉到环保部门的就多达数万起,绝大多数投诉都要求排污者停止污染、赔偿损失。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仅民法通则第124条、环境保护法第41条和几部污染防治法的有关条文直接规定环境损害赔偿问题。这些规定简单笼统,而且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有些规定相互矛盾。导致许多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在不同法院审理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环保部门在处理纠纷时也无具体规则可循。

  许智慧认为,环境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排污企业没有治理污染的动力和压力。当排污者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受害者又没有适宜的法律途径要求其赔偿时,客观上使排污者节省了生产费用和成本,使其从环境违法行为中受益,并会助长其他排污者的违法排污。因此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让排污者真正感到不守法、污染他人要付出沉重代价,使其因经济利益驱动而自觉地治理污染。这既维护了受害者的权利,也减轻了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压力,有利于推动环境执法。

  许智慧认为环境损害赔偿法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不管有无过失都要担责

  对于排污者对环境危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和过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学术界普遍认同在环境损害赔偿方面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排污不超标造成污染危害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环境损害的范围扩大

  环境损害既包括由于排放污染物造成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地污染、海洋污染而导致的危害,也包括发射噪声、产生振动、放射性、电磁辐射、热能、阻挡日光等对财产和人身健康造成的损害,还包括由于建设和开发活动对生态造成的破坏。对所有这些损害,受害人都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经济损失要赔,精神损害也要赔

  赔偿范围不仅应当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同时还应当包括由于遭受污染而受到的精神损害。

  潜伏期的损失要算进损害赔偿额

  环境污染损害,往往是长期的损害,有的甚至在十几年或者是在几十年后才能发现。受害者难以保存受害的原物,从而就有一个损害赔偿额的确定问题。具体的赔偿,如农业损失的赔偿、渔业损失的赔偿、果树损失的赔偿,也都有一个数额评估和计算问题,该法应建立确定赔偿额的原则和规定建立评估机构。

  环境损害赔偿基金让赔偿不再成为空头支票

  环境污染损害,往往损失巨大,一旦发生索赔,许多排污者都无力承担,从而导致企业破产和受害的损失无法弥补。对于受害者来说,即使打赢官司,也不一定能得到赔偿。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环境损害赔偿法应当规定一个环境损害保险制度或者赔偿基金制度,将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减少对单个企业的压力和风险,同时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延长诉讼时效

  环境污染危害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许多危害结果往往在排污行为发生几年甚至几十年后才能显现出来。如果诉讼时效与一般侵权诉讼一样,就会出现危害尚未显现出来,诉讼时效就已超过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国家的立法都对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规定较长的诉讼时效。比如日本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长期诉讼时效为30年。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侵权诉讼的时效比一般侵权诉讼时效长一年,环境损害赔偿法应当规定更长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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